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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96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960號再 抗告 人 陳明信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1 年6月1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46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

一、本件第一審法院以再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陳明信(下簡稱再抗告人)因違反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以80年度訴字第641 號判決(就販賣毒品部分)判處無期徒刑,並經原審法院以80年度上訴字第994 號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本院諭知原判決核准確定在案。再抗告人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2年11月13日假釋出監。再抗告人於假釋期間內之93年間遭撤銷假釋,並由檢察官執行無期徒刑殘刑20年及其另案所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3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於95年2 月13日再度入監執行。再抗告人係於93年間為法務部撤銷假釋,其歷經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始於110年3月31日具狀向第一審法院對前開撤銷假釋表示不服,此有刑事聲明異議狀上所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件章可稽,其聲明異議意旨係謂撤銷假釋之決定,未考慮司法院釋字第796 號解釋意旨及再抗告人再社會化之程度,有所不當,應循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方為適法,不能再由普通法院以聲明異議程序辦理。從而,再抗告人就此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於法尚有不合,第一審法院自無更為實體裁定或移轉行政法院管轄之餘地。故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等旨。再抗告人不服第一審裁定,向原審法院提起抗告,其意旨略以:司法院釋字第681 號解釋自99年9 月10日公布後,迄至109年7月15日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止,近10年之期間,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並未修正,實務上亦依司法院釋字第681 號解釋意旨,就不服法務部撤銷假釋處分者,不管檢察官是否已據以指揮執行殘刑,均受理其聲明異議,若認此係逾越法律文義之解釋,亦屬彌補法律漏洞之必要云云。原裁定以第一審法院認本件聲明異議,於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後,應循行政爭訟途徑尋求救濟,方為適法,而不屬普通法院審判權之範圍,再抗告人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並不合法,駁回再抗告人之聲明異議,於法自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並未修正,實務上亦依司法院釋字第681 號解釋意旨受理聲明異議云云,指摘第一審裁定不當,容有誤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甚明。卷查:本件再抗告人上開無期徒刑之假釋於93年間遭撤銷,係因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2款、第4款規定,情節重大。」有法務部93年11月19日法矯字第0930040399號函可憑,與司法院釋字第796 號解釋所示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 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假釋之情形有別。再抗告人向第一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出異議之聲明,於所提出聲明異議狀首揭「……因不服臺南地檢署97年執減更字第661號指揮書,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檢察官指揮不當,依法提出聲明異議,以資救濟。」暨於理由載稱「異議人於異議意旨就刑法第79條之1 規定未宣示該撤銷假釋之殘刑,須一律執行25年(本案為20年)有違假釋之立法目的,而援引他案理由狀(附件1 ),已闡明檢察官裁量怠惰且情節重大,有違憲法保障人民之權益。……懇請鈞長逕直撤銷指揮書,更裁應執行刑,以保障人權。」且於再抗告意旨援引司法院釋字第796 號解釋部分理由之文義,謂撤銷假釋後之殘刑之執行應符合比例原則云云,指摘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俱徵再抗告人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就檢察官關於其上開無期徒刑之假釋於93年間經撤銷後之殘刑及其另案所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3 月(減刑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之指揮執行而為,認其無期徒刑之殘刑刑期如何,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有怠於裁量之違失,並非爭執假釋之撤銷。再抗告人既係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法院自應審酌其聲明異議之程式及事由是否適法以及有無理由等而為裁判,並非無審判權,第一審法院對於再抗告人聲明異議之對象、範圍未予釐清,遽認法院無審判權而為駁回之裁定,於法未合,原審未加糾正仍予維持,同非適法。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為維護審級利益,應將原裁定撤銷,由原審法院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法 官 莊 松 泉法 官 李 釱 任法 官 蔡 新 毅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