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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抗字第 9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91號再 抗告 人 柯金發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 年度台抗字第2003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柯金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異議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其復具狀向本院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法 官 李 釱 任法 官 吳 秋 宏法 官 莊 松 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