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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4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47號聲 明 人 莊明峰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85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本件聲明人莊明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89號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855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聲明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法 官 李 釱 任法 官 吳 秋 宏法 官 莊 松 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