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5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53號聲 明 人 顧膺龍上列聲明人因違反銀行法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1年8月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 年度台抗字第100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顧膺龍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64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日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00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案件即已確定,聲明人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謝 靜 恒法 官 王 敏 慧法 官 李 麗 珠法 官 林 瑞 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