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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6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0號聲 請 人 陳建宏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 年度台上字第1978號),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應記載事項,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該項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受理該項聲請,認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觀諸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 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及該條立法理由說明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陳建宏具狀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並未委任律師為之,依前述說明,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 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鄧 振 球法 官 洪 兆 隆法 官 邱 忠 義法 官 楊 智 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