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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6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62號聲 明 人 陳○○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第三審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949號)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陳○○因家暴傷害致人於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所為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書狀記載為「不服判決陳情理由狀」),洵為法所不許,特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 勤 純

法 官 王 梅 英法 官 李 釱 任法 官 黃 斯 偉法 官 吳 秋 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