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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7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75號聲 請 人 邵建威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2 月4 日第三審判決(105 年度台上字第408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程序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所設之救濟方法,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3 項所定除外規定外,應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又上級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上訴者,聲請再審之客體為原審法院之判決,並非上級審法院之程序判決,該再審案件,仍應由原審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邵建威因強盜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罪刑。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本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408 號判決影本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本院顯無通知聲請人聽取其意見之必要。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鄧 振 球法 官 洪 兆 隆法 官 邱 忠 義法 官 楊 智 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