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8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7號聲 明 人 陳鴻林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15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陳鴻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5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莊 松 泉法 官 周 盈 文法 官 林 庚 棟法 官 梁 宏 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