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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2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25號聲 明 人 蘇○○上列聲明人因家暴公共危險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1年度台上字第37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蘇○○因家暴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之科刑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72號刑事判決,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後,復又提出「刑事救助抗告狀」聲明不服,依上述說明,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周 政 達法 官 吳 淑 惠法 官 何 信 慶法 官 錢 建 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