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3號聲 明 人 蔡添才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47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蔡添才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更一字第4號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抗告至本院,已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以110年度台抗字第147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聲明人復具狀對本院前開裁定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 立 華
法 官 謝 靜 恒法 官 王 敏 慧法 官 李 麗 珠法 官 林 瑞 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