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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13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137號聲 請 人 徐書培上列聲請人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應記載事項,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該項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得聲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之案件,以其於聲請時仍然繫屬於最高法院,且尚未審結之案件為限,此觀該條項規定「各庭審理案件期間」即明。因此倘案件自始非繫屬於最高法院,或雖曾繫屬於最高法院,然嗣經審結脫離繫屬,自不得提出聲請大法庭裁判。若其仍提出聲請,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裁定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徐書培聲請以裁定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然聲請人目前並無書狀列載之刑事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73號)繫屬於本院尚未審結,揆之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沈 揚 仁法 官 楊 力 進法 官 宋 松 璟法 官 汪 梅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