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陳建成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 年度訴字第415號),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建成因加重詐欺案件,現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15號案件審理中,目前則因案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因同時尚有其他案件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審理,致經常南北往返,浪費司法資源,參以目前疫情嚴峻,進出監所必須實施快篩及隔離,浪費社會資源,並影響聲請人累進處遇之執行及會客、聯絡親屬之權益,又聲請人雖已與本案被害人成立和解,但因刑之執行及聯絡親屬之困難,無法支付賠償金,亦影響其刑之量定,聲請人之住所地及本案犯罪地既均在新北市,新北地院於本案亦有管轄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聲請指定新北地院為管轄法院云云。
二、按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或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或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案件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9條第1項及第5 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之情形,始得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而指定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同法第9 條、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被訴加重詐欺案件,現由橋頭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15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雖具狀聲請指定新北地院為管轄法院,惟並未爭執橋頭地院於本案之管轄權,亦未敘明本件有何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或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或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之情形,所為聲請,核與上揭規定情形顯不相符,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楊 力 進法 官 汪 梅 芬法 官 宋 松 璟法 官 鄧 振 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