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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0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02號

111年度台聲字第205號111年度台聲字第206號上 訴 人 温又霆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更正,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101年6月21日、103年4月16日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100年度台上字第666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13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本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6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13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刑事判決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所記載之上訴人姓名「『溫』又霆」,其姓氏部分均更正為「温」。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查本院前揭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上訴人之姓氏部分,因與戶籍資料不符,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乃依聲請予以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周盈文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