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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1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0號聲 請 人 鄭全成上列聲請人因竊盜非常上訴案件(本院110年度台非字第70號),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該法律見解所涉及之法令、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之具體內容、對於裁判結果之影響及其所持法律見解等事項,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而得聲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判之案件,以其於聲請時繫屬於最高法院且尚未審結之案件為限。如無案件繫屬,自無「於各庭審理案件期間」得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裁判之餘地。又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受理上開聲請,認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參諸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 第1 項、第3 項規定及立法理由說明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鄭全成前因竊盜案件(確定判決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498號,下稱原判決),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以原判決認定聲請人係累犯,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有證據調查未盡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提起非常上訴,經本院認為有理由,乃於民國110年1月27日以110年度台非字第70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改判處拘役拾日(併依行為時之舊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數罪併罰之基準日係原判決日期,而否准其合併定刑之聲請。為此聲請提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數罪併罰中之判決確定日期應為非常上訴判決之日期。

三、惟查:上開本院110 年度台非字第70號案件業經審結,已如上述,是聲請人現既無案件繫屬於本院,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沈揚仁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楊力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