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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1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5號聲 請 人 楊凱婷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再抗告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以法官有迴避之原因而為迴避之聲請者,係指該訴訟業已繫屬,現承辦該案件之法官而言,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7條係規定法官自行迴避事由以「法官於該管案件」,另同法第18條第2款賦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權,亦以其他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楊凱婷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聲請人猶對該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於111年10月13日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345號(下稱本院再抗告案件)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後,對本院再抗告案件之承辦法官李釱任聲請迴避。經查,聲請意旨所指本院再抗告案件已終結,法官李釱任並非現承辦該案件之法官,亦非現任職本院之法官,揆諸首揭說明,均不生應否迴避之問題。從而,聲請人就本院再抗告案件聲請法官李釱任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毓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