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1號聲 明 人 侯正着上列聲明人因詐欺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35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侯正着因犯詐欺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對本院裁判聲明不服(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宋松璟法 官 沈揚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