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2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22號聲 明 人 唐 榮(原名唐松夫)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22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唐榮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第二審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申請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