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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3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1號聲 明 人 林錦興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錦興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聲明不服,具狀「提出聲請鑑定指紋筆跡狀」及「提起抗告狀」,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蔡新毅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惠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