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23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3號聲 明 人 苑汝琦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第三審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

二、本件聲明人苑汝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76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2年度台抗字第4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聲明人復具聲請狀,聲明不服(請重新定執行刑),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