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37號聲 明 人 楊凱婷上列聲明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駁回聲請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21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本件聲明人楊凱婷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再抗告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既經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5號裁定將其聲請駁回,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抗告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毓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