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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3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32號聲 明 人 邱建華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11年1月26日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9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洪 兆 隆法 官 吳 冠 霆法 官 邱 忠 義法 官 楊 智 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