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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4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48號聲 明 人 謝旻蓉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26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異議,或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聲明異議人謝旻蓉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995號),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260 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後,復具狀聲明異議表示不服,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錦 樑

法 官 林 孟 宜法 官 吳 淑 惠法 官 錢 建 榮法 官 蔡 彩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