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54號聲 明 人 鄭諺鍠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1年3月3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8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鄭諺鍠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無理由,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聲明異議狀」,主張該案符合再審要件,應予再審云云,而向本院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昌 錦
法 官 林 恆 吉法 官 江 翠 萍法 官 侯 廷 昌法 官 周 政 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