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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6號聲 明 人 陳勝榮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78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上開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為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二、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780 號裁定係駁回聲明人陳勝榮對於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裁定之抗告,主文僅記載:「抗告駁回。」並非宣示主刑裁判之法院,自非上開「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揆諸上開說明,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洪 兆 隆法 官 楊 智 勝法 官 吳 冠 霆法 官 邱 忠 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