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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8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87號聲 明 人 鄭諺鍠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380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甲○○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 景 榕

法 官 沈 揚 仁法 官 楊 力 進法 官 宋 松 璟法 官 汪 梅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