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11 年台聲字第 8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張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罪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提案予本院刑事大法庭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得以書狀表明應記載事項,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該項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受理該項聲請,認聲請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觀諸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規定及該條立法理由說明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張家豪雖具狀聲請提案予刑事大法庭,惟其聲請狀所述案件,並未繫屬於本院,其聲請亦未委任律師為之,依前述說明,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 英 勇

法 官 楊 智 勝法 官 吳 冠 霆法 官 邱 忠 義法 官 洪 兆 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