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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1 年台非字第 74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非字第74號上 訴 人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王俊凱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 年10月15日第一審確定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51號,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沒字第436號),認為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肆陸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378 條定有明文。復按曾經判決確定之同一案件,依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不得更為實體上之判決,而是否同一案件,以被告及犯罪事實是否均相同為斷;確定之裁判,如其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以裁定行之者,諸如更定其刑、定應執行之刑、單獨宣告沒收、減刑、撤銷緩刑之宣告、易科罰金、保安處分及有關免除刑之執行、免除繼續執行或停止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裁定,均與實體判決具同等效力,除得為非常上訴之對象外,亦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判決、106年度台抗字第535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王俊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211號為不起訴處分之案件)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68公克,含包裝袋1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另被告林孟炫為不起訴處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63號案件)後,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經該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28號刑事裁定諭知沒收銷燬(即該裁定附表第一件備註:參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300236號鑑驗書所鑑驗之毒品),並已確定。嗣原裁定復就上開第二級毒品重複諭知沒收,顯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二、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3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二、本院按:非常上訴,乃對於審判違背法令之確定判決所設之非常救濟程序,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其主要目的。又單獨宣告沒收之實體確定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有違法,自得提起非常上訴。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為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即客體訴訟,並非以被告為對象之主體訴訟。因此,法院對同一違禁物已依檢察官之聲請而裁定宣告沒收確定,如又重複裁定諭知沒收者,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自得提起非常上訴。經查,本件被告王俊凱騎乘機車搭載友人林孟炫因均未戴安全帽,於民國110年3月3 日16時許為警攔查,並在林孟炫右腳襪子內查獲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6公克、淨重0.1512公克、驗餘淨重0.1468 公克)等情,有員警職務報告、王俊凱及林孟炫警偵筆錄、現場照片、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3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惟林孟炫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63、164號及110 年度毒偵字第18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同署檢察官已對該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連同其他違禁物,合併向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7月30日以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28號裁定就該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確定在案,有前開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28號裁定在卷可參。

嗣王俊凱前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亦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同署檢察官於110年9月24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對於前開已裁定沒收銷燬確定之同一違禁物即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再次向原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原法院本應駁回檢察官對於此部分之聲請,乃疏未注意而重複裁定將上述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包裝袋)宣告沒收銷燬,依上開說明,顯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而該重複之後一裁定,雖屬無效之裁定,但因形式上仍然存在,自有依非常上訴程序予以糾正除去之必要。案經確定,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此部分撤銷,並駁回檢察官對此部分沒收銷燬之聲請,以資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 1款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 毓 洲

法 官 林 英 志法 官 蔡 憲 德法 官 高 玉 舜法 官 林 靜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