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台附字第9號上 訴 人 張坤和被 上訴 人 張玉霞等人(詳卷附自訴書狀及附帶民事聲明請求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張玉霞等家庭暴力妨害自由等罪附帶民訴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案號:111 年度台上字第3720號)。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鄧 振 球法 官 梁 宏 哲法 官 蔡 廣 昇法 官 周 盈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