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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219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219號上 訴 人即自 訴 人 樂宜衢自訴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陳宥廷律師被 告 賴秀蘭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0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自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自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除同法第8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者為限。同條第2項並明定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係專就該法第8條情形以外之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判決之案件,對於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所設上訴理由之嚴格限制。

上開所謂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或判例,不包括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及第393條第1款規定意旨有關之司法院解釋、判例在內。雖前述規定所稱「判例」,依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於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規定,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然非謂原依法選編之判例所示法律見解因而失效,是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理解為以「判決違背原法定判例之法律見解」為理由上訴,若主張者係違背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及第393條第1款有關之法律見解,仍非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之範疇。

從而,檢察官或自訴人對於上開無罪判決(含不另為無罪諭知或作無罪之判斷)提起第三審上訴,自應在上訴理由內具體敘明,原判決究竟如何具備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列事項,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具備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由,即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不相適合,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自訴意旨略以:被告賴秀蘭明知於107年7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000-1號騎樓下,上訴人即自訴人樂宜衢並未向被告出言謾罵「幹你娘、雜碎、臭三八」等語,竟意圖使自訴人受刑事處分,於107年7、8月間某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虛構:自訴人於107年7月25日上午10許,在上述地點,向被告出言謾罵「幹你娘、雜碎、臭三八」等語,誣指自訴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嫌等語。惟經原審審理結果,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駁回自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依調查所得,載述其何以無從形成被告有罪心證之理由。

三、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認為被告係因情緒緊繃,而誤認怒駡「幹你娘」之男

聲,係自訴人所發出,被告無誣告之主觀犯意一節,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㈡誣告罪不限於所提告之事全屬虛偽,始能成立,若所提告事

實之一部分確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判決可按。原判決以被告非故意捏造「自訴人有辱駡『雜碎』、『臭三八』」為由,逕認被告不該當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㈢自訴人於111年9月6日向原審聲請勘驗「被證一」監視器錄影

光碟及「證物4」手機錄影光碟。原審均未依聲請調查,遽行判決,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四、惟查:㈠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於111年10月2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其提

起上訴之理由,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之適用。依其上訴意旨所舉之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刑事判決,非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稱「判例」,自訴人援引上開刑事判決資為上訴理由,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判決違背判例不相適合。至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適用法規錯誤、判決理由欠備及有調查職責未盡等違法云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8條、第379條之規定,為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2項所定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除外情形。依前揭說明,自難謂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

㈡綜上,自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前揭上訴意旨所指事由,與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不相適合。至其餘上訴意旨,既未指出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竟如何牴觸憲法,復未說明原判決有何具體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之情形。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蘇素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