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上 訴 人 林文福選任辯護人 王中騤律師上 訴 人 謝建華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上 訴 人 陳明德選任辯護人 翁國彥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貪污等罪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11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應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刑事判決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林永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文福」。
理 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者,法院得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本院民國112年2月23日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及理由欄上訴人「林永福」之姓名顯係「林文福」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