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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4275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4275號上 訴 人 蔡茂松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42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0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無罪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蔡茂松犯業務侵占罪刑,併宣告緩刑2年。固非無見。

二、惟查:㈠按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

,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寄託物為金錢時,推定其為消費寄託。民法第602條第1項、第6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寄託物為金錢時,當事人如無特別約定,應推定為消費寄託,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受寄人僅負有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義務,不負返還「原物」之義務。縱受寄人事後違反與寄託人間之委託信任關係,延不返還寄託物,亦與侵占罪之要件不相侔,不能論以侵占罪。

㈡原判決事實欄一記載:告訴人施玉麟為避免其離婚後財產遭

前妻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而將現金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委託上訴人保管。上訴人同意為告訴人保管至民國108年9月9日,並與告訴人達成保管期間內不得動支挪用該1百萬元之合意後,即向告訴人收取1百萬元,並同時開立面額1百萬元之本票1紙以為擔保。詎上訴人明知1百萬元係告訴人暫時委託其保管,並無借貸或為消費寄託之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違反保管期間內不得動支挪用業務上所持有保管該1百萬元之合意,於108年年底因本身購買未上市股票資金周轉困難,而將1百萬元侵占入己(見原判決第1、2頁)。理由欄貳之三載敘:告訴人、證人即告訴人友人徐澤漢一致證稱:告訴人係將1百萬元交付上訴人保管,且約定2年後即108年9月9日返還。告訴人交付1百萬元給上訴人保管時,有約定上訴人不能動支挪用該筆款項等語。告訴人顯然無意將1百萬元之所有權移轉予上訴人之意,自不得以「推定」方式,認上訴人與告訴人間有所謂「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存在,方符告訴人之本意(見原判決第4頁)。另理由欄貳之四載敘:告訴人證稱:當時沒有說借,我請徐澤漢介紹委任之前,根本不認識上訴人,跟上訴人也沒有金錢往來,怎麼可能一談直接就借1百萬元給上訴人等語。堪認本件告訴人將1百萬元交付上訴人,其意思表示係為「原物」返還(見原判決第5頁)。

㈢卷查徐澤漢於偵查中證稱:「蔡茂松又跟施玉麟說他長年在

大陸,可能在108年9月9日到期前、後人會不在台灣,但我是蔡、施2人都信賴的人,蔡茂松就會把這1百萬元直接匯入我的銀行帳戶,再由我轉交給施玉麟。」(見110年度他字卷第9681號卷第53頁);於第一審證稱:「(你把所謂整理包的1百萬元交給被告,你們有無確認相關的特徵或有無記錄編號?)沒有。」、「(等到兩年後,被告要還1百萬元還是要……把特定整理包還給你們?)沒有說特定的整理包,就是要還1百萬元這樣。」(見111年度易字第72號卷第141頁)。告訴人於第一審證稱:「(後來約定還款時間是108年9月9日,當時有無說若你人不在台灣或被告不在台灣就用匯款方式處理?)當時沒有說到那麼細,假如我不在台灣,那張本票上寫徐澤漢名字,他也可以代我來處理,沒有說到時候還現金還是匯款,這部分還沒談。」、「(對你來說,你覺得現金或匯款都可以?)是,我當時很相信被告,我想說只要有還就可以。」、「(你當時把錢交給被告,你希望到期之後只要拿回1百萬元就好,還是拿回你交付的那1千張的那份1百萬元?)我當時想法是至少還給我那1百萬元就可以,不需要是我交付的那一疊1千張,只要那個數字就可以。」(見111年度易字第72號卷第127、128頁)。如果無訛,上訴人於受託期限屆滿後,得以匯款替代現金返還,告訴人並未要求上訴人須原封不動返還所保管之物。原判決認定告訴人之意思係「原物」返還,與卷內資料不符,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誤。又本件寄託物既為金錢,且上訴人不負返還原物之義務。能否因上訴人曾允諾不動支挪用款項,即謂雙方不成立消費寄託關係?非無疑義。此攸關上訴人是否成立業務侵占罪之認定。原審未予調查釐清,並為必要之說明及論斷,遽行認定上訴人犯業務侵占罪,自嫌率斷。有判決不備理由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

三、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