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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14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45號聲 明 人 劉文明上列聲明人因聲明異議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564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劉文明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517號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64號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而予駁回等情,有相關裁判在卷可稽。

㈡、聲明人於本院裁定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三、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莊松泉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