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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14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46號再 抗告 人 許春風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650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許春風因聲請撤銷檢察官處分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