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530號抗 告 人 林儀宏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29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林儀宏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其後又提起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主辦)
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林庚棟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修弘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