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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153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537號抗 告 人 張賽全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26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張賽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75號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265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提起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潔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宜勳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