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538號抗 告 人 吳偉銘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2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係終審法院,當事人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或更行抗告。本件抗告人吳偉銘因殺人未遂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即屬確定,其復具狀再行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毓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