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539號抗 告 人 樊祖燁上列抗告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4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樊祖燁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提起抗告,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宮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