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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1627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627號再 抗告 人 韋成宗上列再抗告人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35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韋成宗因強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18號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351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黃潔茹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怡屏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