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720號再 抗告 人 林宴妃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35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再審制度係為發現確實之事實真相,以實現公平正義,而於案件判決確定後,另設之特別救濟管道,重在糾正原判決事實認定之錯誤。惟確定判決因生既判力進而有執行力,而聲請再審對於判決公信不無影響,當有嚴格條件限制。次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而此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如聲請再審所持原因,僅係對原判決認定事實採證職權的行使任意指摘,或對法院依職權取捨證據判斷採相異評價,自不屬新證據,且審酌此等證據亦無法動搖原判決,應認不符合前述得提起再審之事由。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再抗告人林宴妃因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70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下稱原確定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聲請再審。惟㈠再抗告人提出其與LINE暱稱「黃金-唐尼德魯西奧」(下稱「唐尼」)間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主張再抗告人係遭「唐尼」欺騙感情、言詞恐嚇,而為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之行為,應認其無犯罪之故意一節。以再抗告人所提出之前揭LINE對話紀錄內容,雖有增加原確定判決未及審酌之對話內容,而具新規性。然⒈原確定判決並非以再抗告人未能提出其與「唐尼」間之完整LINE對話紀錄,作為判斷再抗告人所辯不可採或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自無從僅以再抗告人自稱提出完整之LINE對話紀錄,即為再抗告人有利之認定。2.依前揭LINE對話內容,再抗告人對於「唐尼」將款項匯入其帳戶,並要求其提領後,用以購買虛擬貨幣一節,已懷疑其款項來源及存有違法、洗錢等情事。且再抗告人於民國110年1月25日,即曾將自己申設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唐尼」,而遭「唐尼」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用以作為詐騙工具使用,再抗告人於知悉上情後,又再提供自己郵局帳戶資料,供「唐尼」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且再抗告人在原確定判決認定其為「唐尼」領款、購買虛擬貨幣前(110年11月30日前),已在LINE對話中要求「唐尼」要對其另經判處罪刑確定之案件負責(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968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經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03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下稱另案確定判決),並指責「唐尼」為詐欺集團,益足認再抗告人已可預見其係為詐欺集團領取犯罪所得及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具不確定故意。㈡再抗告人雖又主張,其僅與「唐尼」在LINE對話,不認識詐欺集團其餘成員「Wang
Wei」「Macus Alex Graham」等人,無法排除係「唐尼」一人分飾數角,應無證據證明係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等情,係再抗告人基於個人主觀之認知與猜測,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再行爭辯,難認可以動搖原確定判決。㈢以原確定判決與另案確定判決,兩者犯罪時間不同,所提供之帳戶有異,應予分論併罰。至再抗告人主張:係同一案件,且原確定判決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云云,尚非聲請再審之事由。㈣從而,再抗告人所提新證據,不論單獨或與先前之卷內之證據綜合判斷,均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而足認再抗告人應受無罪、免訴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另再抗告人所持之其他聲請再審理由,係對原確定判決之認定事實,再行爭辯,或對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之再審事由不符等旨。因認抗告意旨指摘第一審裁定駁回聲請再審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三、再抗告意旨略以:再抗告人確係受「唐尼」感情詐騙及要脅影響,主觀上並無詐欺及洗錢之犯意,且無足夠證據證明共犯確有三人以上。又再抗告人自始至終均不知有其他虛擬帳號之存在,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不成立共同正犯。原裁定逕行駁回抗告,顯有違誤。
四、經查,本件再抗告意旨,或對於原確定判決已經調查、判斷之證據,而為相異評價,或執與抗告意旨大致相同之說詞,任意指摘原確定判決採證認事違法,而未具體表明有何符合法定再審理由,或指摘原裁定究竟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得聲請再審之事由不合。應認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蘇素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杜佳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