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28號抗 告 人 王子銘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聲明疑義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5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王子銘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聲明疑義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80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517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後,復具「刑事抗告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何俏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明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