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32號再 抗告 人 劉文明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65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對於本院裁定,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二、本件再抗告人劉文明因詐欺聲明異議案件,不服原審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再抗告,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657號刑事裁定,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再抗告人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林瑞斌法 官 李麗珠法 官 林怡秀法 官 王敏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