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891號抗 告 人 鄭國欽上列抗告人因自訴被告吳仁心加重詐欺等罪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駁回其聲明疑義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60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固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惟該條之規範目的,旨在避免當事人於科刑判決確定後,因未能明瞭判決
主文之意義,影響刑罰執行之順利,故賦予當事人得請求法院解釋,以免執行發生疑義,因此當事人得聲明疑義者,以「有罪裁判」為限。
二、本件抗告人鄭國欽對原審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478號裁定聲明疑義,惟該裁定主文為「抗告駁回」,並非諭知罪名及刑度之「有罪裁判」。原裁定以抗告人對該裁定聲明疑義,於法不合而駁回其聲明,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本件抗告人抗告意旨泛謂其所自訴之被告吳仁心,對於職務上所經辦之民事執行案件如何不當云云,並未指明原裁定駁回其聲明疑義究有如何違法或不當之情形,依上開說明,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