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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1118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118號再 抗告 人 劉文明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55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再抗告人劉文明因詐欺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955號)將其再抗告駁回,即屬確定,其復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法 官 朱瑞娟法 官 劉興浪法 官 黃潔茹法 官 何信慶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毓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