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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112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121號再 抗告 人 王淑紅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86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抗告人王淑紅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861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自不得再抗告,其再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侯廷昌法 官 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