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383號再 抗告 人 邱靖皓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1172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亦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邱靖皓因加重詐欺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17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復具「(再)抗告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汪梅芬法 官 許辰舟法 官 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