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58號抗 告 人 黃建華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56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黃建華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抗告至本院,已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569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抗告,抗告人又提起本件抗告,於法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蔡新毅法 官 吳秋宏法 官 林恆吉法 官 林瑞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麗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