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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 年台抗字第 383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383號再 抗告 人 巫孟勤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774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巫孟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件,既經本院以109年度台抗字第774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為抗告。再抗告人對於本院上開裁定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邱忠義法 官 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23-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