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385號再 抗告 人 許東祥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0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許東祥因偽造文書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640號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20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確定。再抗告人復書具「異議(再抗告)狀」對本院上開確定裁定聲明不服,而提起再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毓洲
法 官 林英志法 官 蔡憲德法 官 何信慶法 官 林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巧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