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598號抗 告 人 富有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 參與 人代 表 人 楊文蘭代 理 人 黃明展律師
張厚元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被告楊文欣等違反公司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駁回聲請法官迴避及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
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亦即須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各款所列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除該等情形以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始得聲請法官迴避。又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片面、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縱其訴訟指揮存有瑕疵,亦屬依法聲明異議或其他救濟途徑之範疇,無從以此憑為聲請法官迴避之依據。從而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情形為限,所謂有偏頗之虞,例如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若僅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本件原裁定以:聲請意旨雖指抗告人即參與人富有土地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因原審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號被告楊文欣等違反公司法等罪案件(下稱第30號案件)審理中多次聲請函調相關重要事證,然承審審判長不予調查且漠視,未善盡其職權調查之義務,復於訊問證人時,未詢問辯護人即逕行以自擬之審理計畫排定訊問證人之順序、時間,剝奪抗告人及代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且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上午審判期日訊問證人李建忠時,以抗告人不在其排定之審理計畫內,禁止抗告人詰問證人,並稱之後會再排定期日給抗告人詰問,惟於當日下午即電告第30號案件將於112年2月3日辯論終結,顯在訊問該證人前,該審判長已對被告為有罪之心證,存有偏見並侵害抗告人之防禦權,而有偏頗情形,乃依法聲請承審審判長迴避,及在事件終結前不得續行訴訟程序等語。然此係審判長於案件審理時所為訴訟指揮之職權適法行使,或係對於證據調查之職權取捨,難認客觀上足使一般通常之人,均合理懷疑承審法官有不公平之審判,而有偏頗之虞,不能僅因抗告人主觀上臆測審判長訴訟指揮或證據調查與否可能對其不利,即遽憑為其將受不公平裁判之依據,而執此聲請法官迴避。是抗告人上開所指,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所定「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之要件不相適合,其聲請法官迴避即無理由,應予駁回。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之反面解釋,依同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自無須停止訴訟程序,抗告人併依上開規定聲請停止訴訟,亦無理由,應併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就第30號案件面臨新臺幣3億3092萬6223
元之鉅額沒收,第一審程序已被實質剝奪參與訴訟之權利,原審法院復未調卷查明。第30號案件審判長未善盡其職權調查之義務,漠視抗告人多次調查證據之聲請,即率為駁回裁定,有裁定未依證據之違法;且該案審判長於排定審理計畫及詰問證人時,未依法律規定,逕自剝奪抗告人陳述關於證人詰問次序、時間之權利,也剝奪抗告人詰問證人之機會,顯有違法而存有偏頗情形,如不以法官迴避制度救濟,將使審級救濟制度形同虛設等語。
惟:法院本其訴訟指揮之職權行使,對於當事人之主張、聲請
,在無礙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之前提下,本得審酌相關請求而為訴訟之進行,故當事人不得僅憑該訴訟指揮有利不利之情形,主張將受不公平裁判,進而主張法院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是若只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調查證據之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內說明如何不予調查之理由。是關於調查證據之聲請,法院有准駁之裁量權。第30號案件之審判長未依抗告人之聲請,為相關證據之調查,難認係客觀上足使一般通常之人,均合理懷疑法院有不公平之審判,而有偏頗之虞。抗告意旨執此指原裁定違法、不當,不無誤會。而其餘抗告意旨則仍執前詞,就原裁定已經說明事項,徒憑己見,再事爭執,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謝靜恒法 官 王敏慧法 官 黃斯偉法 官 李麗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廷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