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529號再 抗告 人 劉文明上列再抗告人因詐欺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2年度台抗字第217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劉文明因詐欺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所為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1年度抗字第1736號),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林瑞斌法 官 蔡新毅法 官 林海祥法 官 吳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麗智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